【注】
1.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,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校名义接待外国人士和港澳台人士(包括学生团体)来访及参观。各单位若需邀请或接受外国人士和港澳台人士(包括学生团体)来校讲学、合作研究、参观、访问等,必须提前两个月将有关材料(含来访人数、身份、活动目的和内容等具体情况)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入审批程序。
2. 接待单位应保证友好往来的合法性,并负责认真做好接待工作,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形象。
3. 必要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员参加。
4. 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负责,学校在必要时可酌情给予食宿方面的帮助。